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黑卫科发〔2011〕88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对象,是指在我院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具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一、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卫生厅)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由黑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3)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项目;
(4)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3. 推广项目
为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各地市卫生局批准、公布并报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及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进修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累计获得国家级Ⅰ类学分10学分;每年参加院内组织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获得Ⅱ类学分不得低于5分(否则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
三、学分授予标准及考核办法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及要求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Ⅰ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者,可按每6学时授予省级Ⅰ类学分1学分累计,每年不超过10学分。
4.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及要求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能超过10学分。
2.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签字,写出综述,由继续教育科审核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超过5学分。
3.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印制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超过5学分。
4.参加院内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3-0.5学分。以上活动执行前需到继续教育科审核备案方能生效。每年此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发表人将论文复印件交继续教育科审核备案。每年此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学分按以下标准授予:
刊物类别 | 论文作者排序(余类推)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国外刊物 | 10 | 9 | 8 | 7 | 6 |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6 | 5 | 4 | 3 | 2 |
省级刊物 | 5 | 4 | 3 | 2 | 1 |
地(市)级刊物 | 4 | 3 | 2 | 1 | - |
内部刊物 | 2 | 1 | - | - | - |
6.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课题类别 |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国家级课题 | 10 | 9 | 8 | 7 | 6 |
省、部级课题 | 8 | 7 | 6 | 5 | 4 |
厅、局、地市级课题 | 6 | 5 | 4 | 3 | 2 |
7.科技成果:凡获各类成果奖励,按以下类别标准计算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成 果 奖 类 别 | 获奖 等级 | 课题组成员排序 (余类推)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省部级科技奖 | 一等 | 20 | 18 | 16 | 14 | 12 |
二等 | 15 | 13 | 11 | 9 | 7 | |
三等 | 10 | 8 | 6 | 4 | 2 | |
厅局和地市级科技奖 或医疗卫生新技术奖 | 一等 | 15 | 13 | 11 | 9 | 7 |
二等 | 10 | 8 | 6 | 4 | 2 | |
三等 | 5 | 4 | 3 | 2 | 1 |
若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未获奖,但通过成果鉴定并获得成果登记,授予Ⅰ学分。
8.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9.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Ⅰ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10.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10项由院继续教育科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特殊情况学分计算方法
凡参加进修、专项培训、学历教育、支农支边超过6个月的,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25学分。
四、考核及要求
(一)各科室负责将本科室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到《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以下简称学分登记册)上,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至继续教育科,审核合格后报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审验、认定、备案。
(二)每个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或注册周期由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按周期进行审验。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各科室及个人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提交的学分证明等原始材料必须真实,涂改或空白或重复的学分证一律作废,在审验过程中经核查发现有虚假现象者,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
六、本办法自2012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