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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23 21:13:45人气:92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管理

    (一)任课教师

     1、研究生的任课教师,由研究生科负责安排、经研究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院长批准。专业课一般由本专业研究生导师担任。研究生的任课教师要逐步过渡到聘任制。

     2、研究生任课教师必须具有一定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备课,同时适当增加必要的补充资料,以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

     3、凡经院批准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学期中间一般不允许更换。特殊情况必须事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换教师。

     4、开课后,任课教师要按照课程表进行教学,不得变更或延误。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串课或停课的,应提前三天向研究生科提出申请,不得无故串课、停课。

    (二)课程开设

     1、凡确定要开设的课程,必须制定出《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然后报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授课方式、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与教学目的要求、参考书目等。

     2、研究生主管部门根据各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排列授课顺序。

     3、硕士研究生课程在内容上应高于本科生课程,应注意课程的先进性,实用性及与本科课程的衔接。

     4、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的学习,应按二级学科开设,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讲授一些导师所在专业三级学科的内容及其新进展。专业课程内容,不应太窄、太细,不能把专业学位课完全服务于研究生的课题研究。

     5、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原则上由本院承担。本院暂时无力开课或某些边缘学科课程,可到院外选学或外请教师讲授。

研究生到院外选修的课程,凭成绩单由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登记成绩,按原培养计划登记学分。

     6、新开课程的要求

    (1)、由任课教师写出开课计划,包括课程开设的目的、任务,课程教学的内容和基本要求,教学大纲,教学对象,课程简介,教学参考书等,报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

    (2)由研究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新开设课程进行论证。

    (3)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必须跨越两个以上学科。

     二、成绩考核

     (一)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必修课(学位课)考试,选修课考查。考试课采用百分评卷,考查课分为及格与不及格。

考试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或二者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考试采用的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及特点确定。

     (二)命题应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要体现学科主要内容。注意处理好记忆与理解、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的考核比例,重点考查学生的独立思考、灵活运用和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能力。试题由考试小组或任课教师拟定,经审查签字后生效。公共必修课试题由任课教师于考试前三天送研究生主管部门复制,试题在拟定、审查、复制过程中要严加保密。

考试时间:一般为2—3小时,口试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不包括准备时间)。若以读书报告或写论文等方式考试或考查者,由任课教师规定交卷日期,逾期不交卷者,不予评分。

     (三)各科考试按教学计划规定时间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变动时,任课教师应提前一周与研究生主管部门取得联系。

     (四)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二周内填写《成绩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本专业研究所,另一份与试卷一并交研究生主管部门保存。

     (五)外语考试,根据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外国语学习考试的规定(试行草案)》要求,硕士生外语课程学习成绩(指学期考试成绩)及格后,方可参加学位课程考试。

     (六)学位课程必须考试,考试成绩达七十分者,记入学分。如不及格,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达七十分者,记入学分,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补考”字样。

     (七)在整个学习期间考试课一门补考不及格或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延期一年毕业,延期学习期间学习费用按计划外标准收取。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有院保健科出具诊断证明,可缓考,按实际成绩记分。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成绩以“O”分计,不准参加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研究生主管部门同意,给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同下一年级研究生一起进行,不单独举行补考。

     (八)研究生实践工作(临床)完成后,由本人填写《临床实践考核表》,由指导实践的教师写出评语,并签字。合格者记入4学分,如不合格,应重新进行实践,仍不合格者,按必修课不及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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