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优秀博士来院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院医疗、教学和科研建设和发展,加强学术交流,进一步规范我院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一条 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组织。
第二条 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设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事务。财务科负责日常经费和科学基金的管理。
第二章博士后进站申请、审批
第三条 申请人员资格凡新近获得国内外博士学位或应届博士生毕业(已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品学兼优、具有独立科研和较强创造能力、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医学或药学博士,均可申请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
第四条 申请和审批
1、申请人每年3 -11月随时提出书面申请(附本人简历、业务专长、科研成果、发表论文、获奖、配偶及子女等基本情况)。经审核通过后填写《博士后申请表》。
2、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统一印制的《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六份(含一份原件);
(2)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复印件各一式六份(应届博士生提交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证明);
(3)培养单位政审意见;
(4)原工作单位同意做博士后及出站后去向的意见(委培、定向、在职、军籍博士生提交);
(5)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六份;
(6)结婚证复印件一式六份;
(7)独生子女证一式六份(已婚的申请人员需提交);
(8)博士学位论文1份;
(9)近三年发表的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3、院博管办组织进站考核,本着公平竞争、择优遴选的原则,重点考察申请人思想品德、学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协作意识及健康状况,并将材料上报省博管办审批。
第五条 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申请人员必须按时进站,无故逾期1个月者,我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六条 博士后申请人员进站时,需与我院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第三章 工作期限
第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出站。
第八条 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院博管办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限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九条 工作期满后未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提前向院博管办提出申请,说明原因,院博管办根据具体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同意后,适当延长在站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条 博管办根据博士后本人的申请,在博士后进站后,负责为其配备相应学科专业的合作导师,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应在进站三个月内进行开题报告,并填写博士后开题报告表,以使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时,组织专家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主要考核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每年应做一次学术报告,内容为所做的课题情况或在本学科领域内的体会、心得;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应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所研究课题相关的文章2篇以上。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工作站负责人同意,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第23个月末,对申请出站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博士后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对博士后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并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要求。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
第五章 出站
第十六条 博管办在博士后人员出站前3个月将出站通知单发至个人,以便博士后人员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出站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出站前10天向博管办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及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发表文章、成果鉴定等材料。经审查后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如申请副高职以上任职资格的博士后,需同时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应在出站报告会前由二位本学科领域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院外专家)评阅,并填写评议表。
第十九条 博士后出站必须举行出站报告会,并且成立由5或7位专家组成的评委会。研究工作报告应在出站报告会前二天交给评委会专家。
第二十条 博士后出站工作报告会会序
1、主持人宣布出站工作报告会开始;
2、评审委员会主席宣布专家组成员名单;
3、流动站负责人宣读博士后出站审查意见;
4、博士后合作导师介绍博士后自然情况和在站工作情况;
5、博士后做出站工作报告(30-40分钟);
6、博士后回答评委及参加会议人员的提问;
7、博士后本人回避,由评审专家内部讨论并填写评价表,进行博士后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做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表现及研究工作水平的决议;
8、复会,由评审委员会主席向博士后本人及到会人员宣读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工作评价及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
9、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报告结束后,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向博管办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4份(国家图书馆1份、省博管办存档1份、院博管办2份);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6份(省博管办3份,博管办2份。,本人1份);
(3)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获奖证书、文章等)的复印件,及在站期间科研成果简介(包括照片)。
(4)《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博士后档案1份);
(5)博士后工作考核表;
(6)《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2份(博士后基金获得者填写)。
第二十二条 办理出站手续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以进站注册的用户名登录后提交出站申请并将相应纸质材料(6份)报送省人事厅博管办,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材料返回院博管办,办理离站手续,并填写《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卡》,领取博士后证书。
第六章 退、离站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劝其退站或准予退站,并上报省博管办备案。
1、中期考核不合格,经博管办协调修改无效;
2、累计在站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
3、在站期间无故超过三年以上;
4、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违背学术道德;
5、严重违反《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规定;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出国长期不归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自动退站处理,并上报省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工作,恢复健康后,可继续做研究工作,如不再适合研究工作,可办理离站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凡退、离站处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违约责任按协议书执行。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七条 财务科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博士后经费实行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八章 博士后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以办理短期常住户口。
第二十九条 如博士后本人申请配偶及子女的随迁,根据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进站后可参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 例》,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向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工资及福利待遇,根据我院的相关政策解决。
第九章 本实施细则由院博管办负责解释。